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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如何正确翻译

只有很好地理解制度的来龙去脉,了解英文读者群的用语符号、表达习惯,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准确地将用汉字表达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准确、生动地介绍到世界

作者:丁相顺

近日,中央政法委为了向世界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同时回应西方对我国法治状况的误解、质疑和歪曲,组织编写了一套中英文对照的“中国法治建设”丛书。因为笔者正在美国的法学院用英文为外国法律博士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律与社会”,我认为这一主动开展对外法治交流的举措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但是,法律是通过语言概念表达的,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以表达符号为载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语言表达符号,就没有具体的制度内容。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语言表达符号体系:其中欧美国家以表音的罗马字作为表达符号;而东亚等国家却是以表意的汉字作为表达符号。一定的表达符号往往是特定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和表征,法律交流往往意味着表达符号的转换和交流,但是,法律符号的转换往往包含着很多历史传统积淀的文化元素的转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期的制度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法律用语表达既反映了中国固有法的历史,在近代以来,也深刻地受到了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是通过制度用语的摄入和创设形成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对于正确进行翻译转换往往是非常关键的。

例如,长期以来,我国的官方机构和学术机构大都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翻译成“People’s Jury System”——因为我们一般将英美国家的“Jury”制度翻译成“陪审”或者“陪审团”。这样的翻译乍一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对于我们使用中文的读者来说,更是如此。但是,将这一用语翻译成英文,目的就是为使用英文读者群阅读的,这样的翻译对这一类读者来说却并非准确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意。笔者的一位美国朋友有一次兴致勃勃地找到我,问“中国要实行‘陪审’制度了(JURY)吗”?原来他看到一个介绍中国的“People’s Jury System”的材料,并理所当然地将其等同于美国式的由随机选取的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职业法官决定法律适用的“陪审制”(JURY)了。

殊不知,作为民众参与司法的形式,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此君理解的陪审制多有不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是实行任命制、任期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共同决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如果对照一下世界各国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的话,我们的人民陪审制更多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Assessor”制度,而这一用语在中文中,很多时候被翻译为“参审制”。如果我们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翻译为“People’s Assessor System”的话,可能外国读者就更容易理解了。类似对中国法的翻译表达问题,可以说在阅读英文材料时还可以发现很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使用英文——而这恰恰是世界上普遍使用的国际语言——为母语的读者,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准确认知。

“陪审”一词传入中国,是近代以来中国法受到外来影响的结果,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早在清末变法时期,清末的法律改革家们就开始将英美的“Jury”理解为“陪审”使用,并试图建立相应的陪审制度。在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曾经出现了一些“陪审制”或者“人民陪审员制”,但是,这些制度的实质内容与英美的“Jury”制度相差甚远。如果按照世界比较法学界将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划分为“陪审制”(Jury)和“参审制”(Assessor)的标准来看的话,中国实行的民众参与审判制度属于“参审制”(Assessor)。但是,中国的官方翻译界似乎对于各国比较法的发展认知不多,对两种类型没有严格加以区分,没有严格考察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想当然地将“人民陪审员制”翻译成“People’s Jury System”。尽管这种翻译没有造成多大的问题,但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英文读者群对中国制度的准确认识和把握。

笔者列举这一现象意在说明:法律用语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中国法的对外英译不能望文生义,简单将汉字转化成为英文符号,只有很好地理解制度的来龙去脉,了解英文读者群的用语符号、表达习惯,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准确地将用汉字表达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准确、生动地介绍到世界。

因此,编写“中国法治建设”丛书具有严峻的挑战,要将其“信、达、雅”地转换成英文恐怕更难。因为这既需要了解中文用语的法律文化背景,也要有扎实的英文法律功底,既要了解用语表达的书面意思,而且也要了解其背后蕴含的文化元素。笔者认为,要完成这样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比较法研究在了解外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优势,建立中外专家组成的工作团队,形成有效的协调和检查机制,这样才能确保实现中英文对照版本“中国法治建设”丛书的效果。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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