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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文委员: 完善司法翻译制度 翻译过程须同步录音录像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徐日丹)“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翻译人员占据着必不可少的地位,以手语翻译为例,如果没有他们,办案人员根本没法和涉案聋哑人沟通。但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翻译人员面临发展困境。”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翻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非常少,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和为聋、哑人翻译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而仅有的这些关于翻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都是附随在其他制度当中,对于翻译制度本身没有专门的规定。 

  “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有关规范翻译的法律,致使我国缺乏规范、统一的翻译企业准入标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制,造成了我国司法翻译人员专业队伍良莠不齐。”刘新文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国的刑事讼诉中的司法翻译人员大都是由公安或司法机关随机从翻译公司、聋哑学校等地方聘请,按次数或时间付费,付费标准不一,在聘用手续上,司法翻译人员没有文书的形式履行聘请手续,且司法机关事前很少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同时翻译人员对其承担的义务缺乏足够认识,致使翻译人员回避制度难以实施。 

  翻译人员很少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也是不少检察官在分析翻译制度时提到的一个问题。如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在文章中写道,“大多数翻译人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可能会因为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使办案人员借助翻译进行讯问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对此,刘新文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司法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翻译人员的参与过程、认证标准、口译、手译等要求和原则、职业道德、翻译人员薪酬、翻译人员的身份地位等作出规定,明确翻译人员的中立地位,同时成立专业性的翻译机构对司法翻译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翻译队伍的培训力度,开设司法翻译人员培训机构或在我国法律院校中设立相关教育课程,建立一套统一的手语体系;建立司法翻译管理制度,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督机制和专门的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翻译行业、翻译人员的行为,特别是明确司法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追究责任。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工程中,参与询问或询问的一般都只有一名翻译人员。在翻译人员出现误译、错译、漏译等情况下,由于语言障碍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知晓翻译内容是否完全准确,致使错误的翻译很难被发现,而错误的翻译依托合法的程序却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翻译人员聘请程序、翻译工作程序。”刘新文建议,在司法活动中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建立办案人、主管领导的层报审批制度,同时在聘请过程中告知翻译人员相应的权力、义务并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字;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遴选翻译人员并有权对翻译人员的选定提出异议;翻译全过程必须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又完成的翻译参与的笔录,对重大疑难案件等特定情况应当聘请两名以上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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