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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质量问责制势在必行

  近年来读者和媒体批评翻译质量下降的声音颇为强烈。去年底,百名译者及出版者在媒体上联合倡议对文学翻译实行出版准入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徐式谷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其实,出版准入制问题业内议论已久。一定时期对特定领域施加某些出版制约,这是维护正常出版秩序必要的管理手段。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出版教材、地图及教义读物,都各有自己的规定。可见,主张完全取消出版准入制显然不现实。需要探讨的是,当前哪些领域需要、以及怎样实行出版准入制。

  我国较早实行出版准入制,就是从外国文学出版开始的。上世纪60年代初,为了了解西方当代有影响的新作,国家只允许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等少数几家出版社,一律用黄封面出版外国文学,内部限定发行,即所谓“黄皮书”。改革开放以后出版业实行的专业分工,实际上也起了行业准入的作用。此外还一度对出版港台文艺书、西方政治读物等出版单位的资质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不同力度的出版准入制,对保证当时的出版秩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过外国文学翻译出版准入制,起初全国只批准约30家出版社可以出版外国文学,还规定,必须有外文编辑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外国文学。但是,后来这些规定,既没有宣布取消,也没有严格执行。

  之所以提出要实行文学翻译出版准入制,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必要。

  多数读者因不懂外文,又没有外文原版书来源,使得他们查证翻译书的谬误,要比查证原创书的谬误困难得多,更无能力鉴别翻译质量的优劣,只能期望出版社为读者认真把关。读者依赖出版社保证翻译质量的这种信任,使出版社承担起责无旁贷的诚信责任,而这种责任,正是需要相应的资格认证和行为准入制度来保证。

  文学译作和自然科学类翻译书不同,后者读者大多是接近本专业的人。国内外同专业的知识,有许多是相通的或有脉络可寻的,所以即使出现局部的误译,也相对容易被发现。而文学作品则纯属作者个人的想像和创作,一旦出现劣质翻译,读者几乎无从判断。

  现今,许多非文艺社,加上各种文化公司、工作室都在争抢外国文学这块蛋糕,以致造成目前外国文学出版太多太滥的局面。外国名著重复出版现象濒临失控,“炒冷饭”的低劣译本,不断欺骗读者对出版业的信任;没有外文编辑的出版社,年把时间竟能“混”出上百种所谓“世界文学名著丛书”;译坛抄袭、剽窃、译写、译述、抄东偷西、拼凑合成,什么花样都有,甚至出现了职业文抄公。2005年引进图书版权9382种,除去少量港台中文书及原版书,进入翻译领域的估计七八千种,加上不需买版权的,一年要翻译上万种书。如此巨量翻译,谁来保证并监督质量?既然对译者管不了,那就有必要管好出版社。

  当然,实行外国文学翻译出版准入制,既有利也有弊。

  好处是可以优化翻译选题,更好贯彻正确的翻译导向;有利于保证翻译质量,促进优胜劣汰;控制滋生翻译侵权的土壤,规范版权引进,避免哄抬版税等不正当竞争;稳定的翻译出版机制,有助于催生高素质的翻译出版人才。获得准入的翻译出版社,必须承担一些学术性较强、难免亏本的翻译著作的出版任务,既让它赚钱,也要它尽点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至于弊端,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准入制的制约,难免形成不同竞争主体经营上的不对称,客观上不利于市场更广泛的开放。但如果不加制约,势必对自由竞争和市场开放造成更大的伤害。为了读者的利益,必要的管理措施,也是规范市场所必需的。

  虽然实行外国文学翻译出版准入制有利有弊,但我们可以看到,利大于弊,只要管理措施到位,对市场更广泛开放的影响并不大。那么,应如何实行外国文学翻译出版准入制?我认为有以下五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翻译出版准入制目前只限在问题较突出的外国文学出版这个领域实行,其他门类的翻译暂不列入。其次,严禁把翻译出版权变成商品私下买卖。要制定科学的、透明的出版准入审核制,以及终止准入的退出制。建立准入年限、准入条件、准入审计、准入反响的评估体系,不搞准入终身制。第三,获得准入,绝非摇钱树,而是一种责任,一种承诺。获得翻译出版权的出版社,必须从翻译选题论证、翻译出版流程的完善、翻译质量的监管、特别是翻译出版专业人才的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形成无愧于准入的新生产力,尽快扭转外国文学出版太滥的局面。第四,提倡实行翻译实名制。加强译者翻译资质的透明度,杜绝以笔名出现的抄袭劣译。第五,实行翻译质量问责制。责编及特约编辑均要实名上书;任何翻译包括节译,均须标明原文版本;鼓励评论和举报,对侵权及劣质的翻译书,要实行召回制,并按《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加倍赔偿。

  (作者为中国版协外国文学出版研究会秘书长)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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