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爱茹
(包钢(集团) 公司办公厅,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摘要:文章概括介绍了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探讨了如何正确理解和翻译法律英语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特点;翻译
Characteristics and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FAN Ai – ru
( General Office of Baotou Steel ( Group) Corporation, Baotou 014010, China)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are briefly introduced and the methods of how to understand and translate it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legal English; characteristics; translation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 ,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 Legal Language 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它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因而法律英语有其特有的风格,在翻译上也有其特有的方法和要求。
1、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包括:用词准确、句子结构复杂、具有特别的格式等,而其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
1.1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
立法语言所表述的内容是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执法依据。因此,立法者要通过语言文字的准确运用来表述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内容,以便司法人员和全体公民能清楚地了解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拥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从而明白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是要受到鼓励或制裁的,以及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及其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例如:No Person shall be a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and been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in which he shall be shosen.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在此法律条文中,用了几个具体的词语来说明什么样的人能任众议员:”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United States”,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立法语言如此,司法语言也一样。众所周知,司法工作是由每一个执法者直接与人打交道,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尤其是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罪、无罪、轻罪、重罪,关系到人一生的荣辱祸福。所以,在语言的使用上,选词用句更要客观、准确,否则就可能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从而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
1.2 语法结构复杂
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由于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很多,所以法律英语的长句居多,短句少,引语少。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
”If the bill of lading contains particulars concerning the general nature, leading marks,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s, weight or quantity of the goods which the carrier or other person issuing the bill of lading on his behalf knows or has reasonal grounds to suspect do not accurately represent the goods actually taken over or, where a shipped bill of lading issues, loaded, or if he had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such particulars, the carrier or such other person must insert in the bill of lading a reservation specifying these inaccuracies, grounds of suspicion of the absence of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它人确知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它人必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说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这是一句取自《联合国一九七八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有关提单的条款,仅英语词汇就有102个,这种长句在法律英语中随处可见。
1.3 法律文件有其特别的格式
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 (鉴于)开头的几段,文件的最后则用in witness of (以资证明) 等词。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 therein , thereunder 等词。here 就是指本文件,there 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 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 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例如,“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du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译为“下述签署人同意在中国制造新产品,其品牌以此为合适。”
2、法律英语的翻译
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英语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翻译时一定要理解和忠实原文,并且正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在此基础上,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
2.1 法律英语的翻译主要采取直译法,有时用意译法
无论是“信、达、雅”或是“准确、通顺”的翻译标准,最终要体现在将源出语转换成目的语或接受语的表达上,也就是说对原作品形式的如何处理上。根据语言形式的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翻译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一般说来,在翻译实践中,这两种方法都是无可厚非的。能直译的,就直译;不能直译的,就意译。究竟采取如何译法,要灵活处理。只有两种译法并用,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才是正确的翻译。
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忠实,忠于原文,稍有一点不准确,就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 of stick and carrot 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而yellow dog contract ,有的人把它译为“黄猛狗合同”,这给人一种不知所云的感觉,这完全可以意译为“不准(雇员) 参加工会合同”。
2.2 要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
有些词在法律中的意思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译错,比如execution 一词,与合同、文书、协定等连用时,根本不是“执行”的意思,而是“签订”的意思。合同等的performance 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
一个简单的句子Mr. Fligg died domiciled in England. 不能译成“弗利格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而应译为“弗利格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因为domicile 有其特定的含义,只能译为“住所”,不能译为“住处”、“居住地”等,在法律中“住所”与“居所”的含义是不同的,影响到遗产的分配。
另外,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而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就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翻译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的了解。在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 (陪审员) 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 就具有不同的含义,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译为“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 。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没有更好的译法。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和各地方政府) 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 pleas”为(英) 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 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
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理解。如: dominion 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 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事诉讼法中则是禁止翻供。
参考文献
[1 ] 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 ] 韩其顺.王学铭.英汉科技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